首页>票据学院> 专题报道 >银保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提升非银机构监管有效性
2020-03-30 11:01:28|来源:|编辑:票票
为进一步加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3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强化监管政策引领,合理划分监管事权,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办法》重点围绕以下3个方面提升非银机构监管有效性:
1.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
2.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提升相关监管规则一致性;
3.进一步完善非银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及高风险机构处置等相关规定,弥补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制度短板。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行政许可事项
1.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2.行政许可事项包含: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简政放权举措
1.取消部分许可事项。主要包括取消对非银机构股东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事项的审批;取消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住所、因股东名称变更引起的变更章程的审批;取消董事和高管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及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从境外聘任董事高管等许可事项的审批。
2.简化部分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简化非银机构合并事项许可程序,规定因非银机构合并引起的变更股权、注册资本等相关许可事项可。
加强股权管理
1. 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在股东禁止性情形、资本补充义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
2. 结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要求。
3. 增加股东入股非银机构家数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明确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继续督促引导非银机构持续深化改革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同时及时更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办事服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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